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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收取发票工本费的公告

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收取发票工本费的公告

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3号
2012-12-31

关于停止收取发票工本费的公告

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

2012年第13号

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收取

发票工本费的公告

根据财政部、国家发展改革委《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》(财综〔 2012〕97号)有关要求,自2013年1月1起,停止收取发票工本费,现公告如下:

一、自 2013年1月1日起,用票单位和个人向主管地税局申请领用发票时,可根据核准的用票数量直接领取发票,不再缴纳发票工本费。

二、天津市地方税务局《关于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的公告》(地税公告 2011年第20号)和《关于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津地税征〔2011〕20号)同时废止。

特此公告。

天津市地方税务局

2012年 12月31日

分送:地税系统各单位。

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2 年12 月31 日 印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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